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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磁流量计在采暖耗能中的应用
时间: 2013-01-16 11:10 浏览次数:
同样的供暖参数、供暖方式和供暖性质的小区,按面积收费和计量收费的耗能指标相差60%,分别为63W/m2和23W/m2,节能效果 显著。

有资料显示,同样的供暖参数、供暖方式和供暖性质的小区,按面积收费和计量收费的耗能指标相差60%,分别为63W/m2和23W/m2,节能效果 显著。而实行供暖分户控制,居民可以根据天气变化自行调节供暖时间及温度,最大限度地节约能源,对原有体制进行改革已是势在必行。

如何改变供暖计量改革的困局,真正做到按需供暖、按户收费?笔者认为,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:

首先,要完善相关政策法规,发挥政府主导作用。供热是一款公共产品,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,供热企业也就成为了公用事业,这种性质决定了地方政 府与百姓和企业都有密切的关系。在供暖计量改革的过程中,政府应当真正肩负起改革的重任,成为供暖改革的推动者。具体说来,就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战略 方针制 定适合本地区的供热政策规章,推动供热改革实施。

而由于供热改革涉及到调整各种主体之间电磁流量计的利益关系,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。地方政府可以利用其独特的优势,调动各方面的资源,组织公众参与,制定供热改革实施细则,取得供热改革最大成效。

其次,积极借鉴国际经验,尽早破解技术难题。德国、丹麦、法国、瑞典、芬兰等国家在集中供热方面,特别是在热用户室温控制的技术水平和设备上代表了 当今世界的先进水平。原先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、集中供热发达的俄罗斯、东欧以及蒙古等国家和地区,为适应经济转型的要求,近些年来也陆续加大了对现有集中 供热系 统的改造。我国可以借鉴国际经验,破解我国现在存在的技术难题,探索合理的定价机制,为分户计量改革奠定技术基础。

第三,筹措资金寻求支持,实现建筑节能改造。建筑节能改造对节约能源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,是进行供热分户剂量的基础性条件,2008年6月,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制定的《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》出台,对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提出要求。其中,要求既有建筑在对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,必须同 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。但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却进展缓慢。究其原因,困难主要来自两个方面:一是资金来源,二是业主认可度。

对此,政府应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外,引导建立由产权单位、业主、财政共同分担的筹资机制。针对不同产权、不同建筑类型、不同的改造方式,采取全额支 付、补贴、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的财政支持政策。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,比如住房公积金、基本建设资金、新农村建设基金等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。

采暖耗能是采暖区家用能耗的首位,占家用四大能源耗费的56.2%。原有的供暖制度是按面积计算热费,而供热分户计量,以多消费者多付费、少用热者少付费为准则,从节约能源、避免浪费的角度来说,电磁流量计无疑是未来的发展趋势。

分析按面积计算热费的这一体制,其弊病一目了然,即不可计量、不能调节,而由此也产生了一些问题:

首先,由于用户用热多少和电磁流量计用户付费多少无关,用户不会关心供热能耗问题,抑制了用户节能的积极性。

其次,用户由于没有供热的调节手段,无法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调节室内温度。

第三,由于种种原因,供热公司收取供热费用成为一个难题,使供热公司正常运行难以进行,不利于供热公司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。

第四,这种收费体制不利于激励供热公司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,容易产生垄断性掩盖竞争性、政策性亏损掩盖经营性亏损的倾向。一套住房内各个房间全部不 停地采暖耗能,导致供暖能量的极大浪费,致使我国单位面积供暖能耗约为相近气候条件的发达国家的3倍,达到为30.7千克标准煤/建筑平方米。

关于业主认可度,一方面,政府应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扰民行为,电磁流量计保证业主安全,加大对节能改造带来的环境、资源收益进行宣传;另一方面,应真正从体制上改变单位暗补取暖费的现象,让供暖费用与居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,调动居民改造的积极性。

国外怎么做?

丹麦

丹麦的家庭采暖收费经历了一些变化:在60年代,按建筑面积收费;到了70年代,改为按流量收费;到了80年代,根据法律规定,又改为按热量收费。采暖计量有分户热量表及总热量表加热量分配表两种形式。

热量表也有一个发展过程,如与热量计配套的流量仪表,70年代为孔板式,80年代主导仪表为电磁流量计,90年代主导仪表则为超声波流量计,但户用小表还是采用机械式。由中介性能源服务公司根据热表提供的数据计算热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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